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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住建局(委),蘇州工業園區規建委,各有關單位:
為穩定建筑市場秩序,降低建材價格波動帶來的風險,保障工程質量安全,切實維護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現就加強我市建設工程材料價格風險管控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強制性條文第3.4.1款的規定,招標文件和合同中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風險內容及范圍。
發承包雙方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應充分考慮施工期間建材價格波動對工程實施的影響,在合同中明確可調價材料的類別名稱、風險幅度以及超過風險幅度后的調整辦法,公平合理分擔主要材料價格波動引起的風險。
二、已簽訂固定價格(包括固定總價與固定單價)施工合同的,主要材料(如水泥、砼、鋼材、銅、鋁、瀝青、石材、玻璃等,以及其價值占單位專業工程分部分項工程費5%以上的其它材料、設備)價格在施工期間大幅漲跌和影響時間超出發承包雙方所能預見的范圍和承擔的風險時,發承包雙方按照風險共擔原則,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1.施工合同對材料的價格風險幅度以及差價調整辦法未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或對主要材料中全部或部分材料的差價約定不調整的,發承包雙方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對工程造價予以調整。
2.當工程施工期間主要材料價格上漲或下降幅度在5%以內的,其差價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超過5%的部分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三、因發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遇價格波動造成的差價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四、材料價差作為追加(減)合同款項,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五、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建筑材料價格走勢的監測、預研、預警,針對價格波動異常的主要材料,動態調整價格信息發布周期,增加發布頻次;對發承包雙方提出的建材價格爭議和合同造價糾紛,按照“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認真快速進行調解,以化解矛盾,促進工程建設順利實施。
六、依法可以不招標的建設工程,參照執行。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已經完成竣工結算的建設工程不受本通知相關規定影響。有關文件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5月24日